上海乡村庭院景观的公共性与宜居社区建设 - PenJing8
上海乡村庭院景观的公共性与宜居社区建设
2023-10-29 21:34:46  浏览:0
私人庭院到公共景观——乡村庭院景观的公共性与宜居社区建设
 
摘要:庭院是私人空间,但庭院景观具有公共属性,因而成为乡村景观公共治理的一部分。从空间社会学的“公共领域”视角,论证了乡村庭院景观在物理空间和社会空间层面的公共性特征,提出针对物理空间进行景观整治、针对社会空间进行社区治理的思路,为美丽庭院公共治理提供理论支持,并提出基于公共性认知、公约制定与法律底线保障的治理规则。以上海城郊村为例,分析实践中对庭院景观公共性的认知状况和公共治理问题。进一步提出庭院景观的公共治理有利于美丽乡村建设以乡村社区自组织的形式推进,保障乡村宜居社区的可持续性。
 
乡村庭院是乡村居住环境的组成部分。随着美丽乡村建设在全国范围的深入推进,自2018年起,多地展开以“美丽庭院”冠名的乡村庭院景观整治专项工作,旨在清理农户宅前屋后、庭院内外堆放的垃圾杂物,通过栽植绿化等方式美化庭院,营造干净整洁的村庄环境,提升村容村貌。尤其对于自然环境相对局限的大都市城郊村,庭院景观成为乡村振兴背景下生态宜居建设和社区景观治理的重要内容。
 
庭院是一种私人生活空间,通常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和隐蔽性。有着明确标准的美丽庭院创建活动,在某种程度上是公共政策对私人空间的干预。公与私的矛盾在美丽庭院创建过程中以不同形式凸显,引发将私人庭院纳入乡村景观公共治理的合理性及美丽庭院景观评判标准的客观性等争议。
 
本文属于质性研究,旨在探讨私人庭院的公共景观化问题,从空间社会学的“公共领域”(publicsphere)[1]视角寻找乡村庭院景观公共治理的理论依据,探索治理思路与规则,并以上海城郊村美丽庭院创建为例进行解析。
 
1从美丽乡村到美丽庭院
 
“美丽庭院”是美丽乡村政策和实践向生态宜居和精细化治理的延伸与推进。2005年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2008年浙江安吉县的“中国美丽乡村”计划成为当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范本[2];2012年的十八大提出建设“美丽中国”的构想,全面推动以生态文明为核心的美丽乡村建设[3];同年启动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工作,对传统村落进行广泛全面的摸底与保护;2017年起的乡村振兴战略是新农村建设与美丽乡村建设的质的飞跃,明确强调了生态宜居的建设目标[4];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乡村人居环境的整治,支持农民群众开展村庄清洁和绿化行动,推进“美丽家园”建设[5]。实践中,美丽乡村建设涵盖了生态环境、产业发展、文化传承、村容村貌和社会综治等方方面面,其中的景观环境治理工作,也从河渠水域、田林道路、民居街巷等大中尺度的空间环境,向公厕步道、路灯标牌、围墙栏杆等设施和宅前屋后的细碎空间延展,与“美丽庭院”一起,成为地方政府持续形塑乡村空间的新场域。

上海乡村庭院景观的公共性与宜居社区建设
 
美丽庭院创建工作开始于2016年前后,多由各地妇联主导,与美好家庭、脱贫帮扶、拆违、垃圾分类等项目结合,并于2018年起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推进,各地陆续出台美丽庭院创建的实施意见、建设指南和考核规范等文件,指导工作开展。由各地创建文件可见,美丽庭院的建设和评判标准从最初单纯的庭院绿化、卫生、装饰摆放等物质空间改善,叠加了文明家风、邻里和睦等家庭精神要素,并逐步扩展至社区参与、志愿服务、长效机制等全村活动参与、组织和管理的内容,传达出地方政府借此改善乡村社区环境、培育社区认同、推动基层社区治理变革的愿望和行动取向。
 
目前以美丽庭院为主题的研究,多为各地美丽庭院创建政策与机制的介绍,创建实施的路径、过程和相关思考或建议[6],以及部分关于庭院景观设计的探讨[7-8]。民居研究领域中的相关文献主要关注民居空间组合与平面型制[9][10]130-135,少有对庭院本身和庭院景观治理的专门讨论。

美丽乡村研究中关于合作治理和动力机制的内容可为本研究提供参考,如吴理财等认为不同模式美丽乡村的共同经验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规划引领、项目推进,产业支撑、乡村经营[11];林萍萍等总结出党建引领型、乡贤反哺型、产业发展型、生态保护型、文化传承型、环境整治型、休闲旅游型和社会综治型8种美丽乡村建设类型[12];王海侠等则从内外混合式发展的视角,分析郝堂村美丽乡村建设的过程[13]。动力机制研究普遍认为,在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中,政府为行动的主导力量,市场和产业是可持续性力量,社会参与则是空间建设成效保持的基本保证。
 
然而,乡村实践中的美丽庭院创建,往往成为政府打造亮点的形象工程,户主也多认为这是政府工作而参与度较低,导致景观效果缺乏多样性和生活气息,创建成果亦难持续维护;也有部分户主认为庭院景观的好坏是自家事请,不希望他人干涉,导致公共景观治理政策搁浅。这些问题反映出政府与户主对庭院景观治理的责权认识模糊,以及二者间的行动差异,而目前的相关文献未见从庭院景观治理角度进行的系统性学术探讨。因此,庭院的私有属性和作为公共治理对象的庭院景观之间的关联与矛盾,成为本研究的核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