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鹤山市龙口镇花木盆景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鹤山市龙口镇各花卉苗木园艺场的生产者、经营者和一切花木研究爱好者等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花卉苗木行业在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地位和作用。组织协调全镇花卉苗木的生产、销售、科研、推广等活动,促进行业内的分工和合作;维护和增进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组织开展行业调研、人才培训、展览展销、信息交流、经验推广等活动,提高花卉苗木行业的产业化水平,推动花卉苗木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发展农村经济、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和鹤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鹤山市龙口镇湴蓼村委会新庆村大森林园艺花木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接受镇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委托,研究本镇花卉苗木行业的发展方向、规划设计、区域布局等,向政府及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并协助组织实施。
(二)联系各场所间的合作,推动本镇花卉苗木产业化的生产、经营。
(三)引进新品种、新技术,丰富花卉苗木的品种,提高花卉苗木的档次。
(四)组织花卉苗木的生产者、经营者、管理者交流花卉苗木生产、经营经验。
(五)积极向协会会员传递花卉苗木的生产、销售信息等。
(六)组织行业科技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培训技术人才,不断提高花卉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带动本镇的花卉产业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本镇各花卉苗木园艺场的生产者、经营者和花木研究爱好者等人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属第七条所列范围内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入会手续,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协会的优先服务和维权服务;
(四)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按照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所有会员每年缴纳100元会费。
会费缴纳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逾期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由本会会员组成,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一届。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与会会员的半数通过。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应对所议事项、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名誉会长若干名,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4名、秘书长1名。协会下设理事会,共15名成员,成员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13名,均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中,会长必须兼任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必须兼任副理事长,副会长必须兼任理事,协会秘书长由常务副会长兼任。会长为本会法人,名誉会长由会长提名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上述机构人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本会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决定会员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会员大会授权理事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以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
名誉会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保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布经会员大会通过的重大决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决定;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接受捐赠;
(三)会员缴纳的会费;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理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接受会员缴纳会费,其他另行收费的必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才能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在每年会员大会上,由理事会报告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提交龙口镇人民政府审查,报鹤山市民政局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有关事项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提交龙口镇人民政府审查,报鹤山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鹤山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鹤山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2年10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鹤山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