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13 丽江市盆协 丽江盆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丽江盆景协会”
英文名:LiJiang Municipal Association OF Bonsai
英文缩写:LJMAOB
第二条、 本会是由盆景爱好者和积极支持、热爱盆景艺术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自愿组织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地方性、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掘丽江盆景资源,弘扬传统盆景文化艺术;丰富文化生活,美化社会环境。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丽江市林业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丽江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祥和丽城吉庆路吉祥商务办公区一幢一号3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及任务:
(一) 提供专业性服务。组织盆景艺术展览和科学研究、开展学术交流、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二) 制定盆景展评标准,监督会员和单位会员依法经营,对会员、企业的盆景作品,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评定。
(三) 维护盆景艺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应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四) 开展信息咨询、人员培训、不定期举办技术讲座,编辑、出版、发行盆景艺术书籍。
(五) 接受委托进行盆景艺术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职务资格评定、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等。
(六) 承担盆景艺术有关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承担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有关社会服务工作。
(七) 办理其他有关发展盆景艺术事业的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有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两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专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坚持盆景艺术创作,积极支持和热爱盆景艺术事业的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均可申请为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个人入会申请;
(二) 经理事推荐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享有本会资格评定后对其授予的荣誉;
(五) 对本会工作享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为本会努力工作。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在一年内不缴纳本届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所议事项必须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和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制;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做年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二) 捐赠;
(三) 政府及业务指导单位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费标准为:单位会员500元/年,个人会费100元/年。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推动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严格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专职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对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专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于 2013 年 12 月 26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团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