盆景既是艺术品又是商品。在现实生活中, 无论是盆景素材、盆景半成品还是盆景成品,其交流活动都是十分频繁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所以,盆景素材和半成品是没有创作完成的盆景作品,就没有著作权,也不存在著作权的转移和保护问题。盆景作品创作完成后,无论是否发表,作者都拥有著作权。除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外,著作权的其它权利的保护期均为50年。
一般来讲,盆景作品是在不断地改变所有者,那么作品的著作权应当怎样转移呢?
按目前《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除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外的13项规定的权利,转移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这样转移虽然合法,但笔者认为有些不符合盆景行业的交易习惯,现实生活中也无洼操作。因为盆景作品有着不同于其它作品的“三大特点”,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所以盆景作品的转移也应该有不同的相应规定。否则就严重影响到盆景交流,换句话说,现实的盆景交流活动就严重违法,至少是侵权。
1.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三项基本权利如果不能随作品一起转移,再好的作品也没有人愿意接受,因为一旦接受就不可避免侵犯原作者的权利:一方面盆景植物在不断的生长和变化,作品的完整性无法保证;另一方面因为没有修改权,就不能脱离原作者的意志进行修剪;再一方面,因为不修剪,又造成了作品在自然状态下的改变,最后就不成为作品了。更谈不上改作、署名和发表了。不能修改的盆景作品,是不能保持或提高其艺术品味和商品价值的。
所以笔者认为:盆景作品持有人发生转移,其著作权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可以随作品全部或部分转移。转移著作权依照约定或规定获得报酬。转移后经过改作的作品,其署名权属于改作者,原作者的署名权同原作品一起消失。
2.我国盆景事业正处于重要发展时候,盆景队伍不断壮大,盆景交流日趋频繁,如果每项交流活动都签订合同,会给日常的交易带来许多不便,实无必要。对于质量好、价值高、影响大、身份及其意义比较特殊的盆景怍品,可以根据双方意愿签订合同;对于一般的普通作品,没有签订协议的,发票(收据)就可以视同为一般意义上的协议。但是,我们必须对这个“一般意义上的协议”做出相应规定。
盆景作品是比较特殊的艺术品和商品,其著作权所涉及的问题十分复杂。目前实施的《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盆景这个特殊作品的保护作用不大,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牵头,会同各方专家,制定“盆景作品著作权保护细则”并经过有权部门发布实施。这样才能从行业交易习惯的角度维护盆景作品的著作权,从法规的角度促进盆景事业建康快速发展。 以上是个人观点,仅供讨论参考。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编辑/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