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见“树”起意,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来制作盆景。昨日,兴山法院对其以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处罚金5000元。
2006年8月,刘某在神农架林区松柏镇走亲戚时,得知当地山上有红豆杉树,于是起意采挖制作盆景。当年10月,刘某携带挖锄、斧子、枝剪等工具来到松柏镇,并雇请当地村民李某从松柏镇博物馆后山上非法采挖2株红豆杉树,并将树截根、修剪、整形。10月12日,刘某又窜至该地采挖了1株红豆杉树。
当日下午,刘某雇请车辆意欲将3株红豆杉偷运回秭归,途经兴山县境内时被森林公安查获。经鉴定,刘某非法采挖的3株树木为国家重点保护I级物种红豆杉。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对红豆杉属国家重点保护级物种是否明知虽不能确认,但鉴于刘某有园林工作的经历,可推断其对红豆杉有相应的认知能力,所以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加上他非法采伐了3株,属情节严重。不过由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董晓斌 李述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