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大连某公司被法院一审判决:赔偿原告陈某损失6000多元。
据了解,1990年,原告陈某在自留地里栽了190多棵“锦丰”梨树。2003年4月,大连某公司与普市某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规定被告在承包的土地上种植苗木,种植年限为30年。合同签订后,被告大连某公司在承包的土地上种植了大面积“刺柏”。2005年6月
,原告陈某的梨园的梨树出现了严重的“赤星病”(也称梨锈病),造成梨树树叶和果实陆续脱落。后经大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鉴定,造成此病发生的原因是距该梨园4公里的被告所栽种的“刺柏”所造成的。据专家介绍,“刺柏”属桧柏类树种,是梨、苹果、山楂等果树的“克星”,是果树锈病的主要来源。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栽种的“刺柏”导致原告梨树发生严重“梨锈病”,并造成原告梨园水果绝产,是一种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第106条之规定,判处被告大连某公司赔偿原告陈某经济损失、诉讼费、鉴定费合计64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