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 PenJing8
《海口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2012-02-05 18:03:42  浏览:1
  《海南省海口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砍名木古树最高罚25万

  砍伐名木或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砍伐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砍伐古树后续资源的(树龄在80年以上100年以下有保护价值的树木),每株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这是近日海口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海口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内容,规定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古树名木管理上存在缺失

  《规定》中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的,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80年以上100年以下有保护价值的树木。

  据2005年古树名木普查资料,海口现有古树名木1865株,其中国家一级古树5株,国家二级古树35株,国家三级古树1771株;名木54株。树种涉及27个科45属,主要有细叶榕、小叶榕、高山榕、见血封喉、榄仁树、黄葛榕等。

  但目前名木古树的管理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失,人们辨不清何为名木,因此滥砍滥伐现象严重;此外,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很多施工单位对古树名木随意砍伐。

  名木古树实行分级保护

  根据规定,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主管部门专业保护和责任人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实行分级保护:名木及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在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古树后续资源实行三级保护。规定要求,海口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至少每5年组织1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普查。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园林、风景名胜区、林场、寺庙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由所在单位养护;铁路、公路、航道、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分别由铁路、公路、航道、河道管理部门养护;居住小区、居民庭院内属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由个人养护;城镇道路、街巷、公共绿地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由城镇绿化养护单位养护;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属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由个人养护。

  擅自砍伐最高罚25万元

  根据规定,海口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专业人员,从事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治理、复壮和抢救工作,并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进行定期检查、保护和管理:名木和一级保护古树每三个月一次;二级保护古树每六个月一次;古树后续资源每年一次。

  养护单位造成树木损伤较轻的每株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严重损伤的,每株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每株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砍伐或移植名木或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砍伐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砍伐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移植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植二级保护古树和古树后续资源造成树木死亡的,也将处以每株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让、买卖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