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花木盆景协会 - PenJing8
荆门市花木盆景协会
2012-02-05 18:03:09  浏览:7
  荆门市花木盆景协会章程

  (2004年7月15日花木盆景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荆门市花木盆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由花木盆景工作者和业余花木盆景爱好者自愿结合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市花卉苗木生产者和爱好者开展学术研究、协作交流、咨询服务,普及提高花卉栽培技术,探讨盆景艺术风格,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挂靠市园林局,接受市科学技术协会、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点:湖北省荆门市象山大道123号市园林局办公大楼。邮编:448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㈠举办花卉、盆景等展览,推动花卉盆景事业发展;

  ㈡积极开展花卉盆景学术交流,指导艺术创作;

  ㈢组织观摩学习,提高鉴赏水平和制作技艺;

  ㈣进行花卉盆景资源调查,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

  ㈤为城乡园林规划建设提供参考意见,积极开展技术咨询服务;

  ㈥加强与各级花协友好交往与业务信息交流;

  ㈦促进花卉盆景商品化生产,协调产、供、销关系,为国内外市场服务;

  ㈧加强思想组织建设,管理好日常事务,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凡从事花卉、盆景、根艺、赏石生产、科研、园林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承认本会章程,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授权的机构批准,即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㈠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㈢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㈣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㈤获得本协会表彰和奖励的优先权;

  ㈥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㈡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决策,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协会的工作;

  ㈢主动与兄弟会员单位交流合作;

  ㈣按规定交纳会费;

  ㈤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㈠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㈣决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㈤通过重大决议;

  ㈥决定本协会变更和终止事宜;

  ㈦其它职权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请顾问、名誉理事长;

  ㈢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㈣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㈤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㈥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㈦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㈧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㈨制定本届理事会的工作计划;

  ㈩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㈣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㈡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㈠会费;

  ㈡捐赠;

  ㈢政府资助;

  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利息;

  ㈥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中:单位会员会费 500元/年;个人会员会费 10元/年。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 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在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