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态系统负面服务的定义和类型
3.1 定义
EDS的经典定义为“缘由人类活动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或洪水、地震、野火等自然现象本身所产生的对人类福祉不利的生态系统功能”[9],这一经典定义被23篇文献(占明确论及定义的文献数量的41.07%)所援引。城市生态系统负面服务则是“城市生态系统对人类福祉(如审美、经济、环境、健康和社会等)造成负面影响的功能、过程和属性”[14]。
EDS概念的提出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它提醒人们关注生态系统可能给人带来的危害,帮助更科学地评估并优化ES。城市内只要存在自然区域和自然生态系统,其内的动物、植物、微生物等有机生物体就必然会发生自然代谢,也就一定会产生生态系统产品,这些生态系统产品都是维持自然生态系统良好运行的必要组成部分,其本身并无优劣之分。如果以对人类福祉的影响为标准进行分类,其中造成有益影响的常被认定为城市生态系统服务,产生有害影响的则被认为是城市生态系统负面服务(图5)。
研究城市生态系统负面服务需要客观、理性、全面地看待生态系统产品的两面性,即认识到城市生态系统负面服务只是城市生态系统服务的伴生品,因此城市生态系统负面服务和城市生态系统服务权衡的关键在于如何更加整体性地提升人类福祉,综合运用规划、设计、管护等手段,一方面提升城市绿色空间的城市生态系统服务水平,另一方面调控乃至规避城市生态系统负面服务。
3.2 类型
根据既有研究中所总结的城市生态系统负面服务,可将其分为健康负面服务、经济负面服务、生态负面服务和社会文化负面服务4种类型(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