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管理系统
2.5.1唐末五代至两宋阶段模式:单一宗族的组织管理
槎滩陂创筑初期,创筑者周矩所在的周氏宗族确立了相对稳定的水利维修经费来源,并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水利管理制度,独立承担水利管理工作。周矩在陂成之始,便规定陂水之利不得专利于一家。该时期,周氏宗族拥有槎滩陂水利工程的所有权及管理权,并将使用权明确归于灌区百姓,此时槎滩陂水利工程属于私产公用。北宋阶段,周氏宗族槎滩陂掌事者频中科举,宗族逐渐无力亲自管理,于是开始将管理权委托给当地“有业者”[12],此时,周氏宗族逐渐转变为间接管理者,其管理权出现松动,地方其他姓氏宗族由此开始活跃于槎滩陂管理事务之中。
2.5.2元朝阶段模式:多宗族的组织管理
随着灌区聚落的稳步发展,流域内大姓宗族对槎滩陂水利工程的参与和控制意识开始产生并逐步增强,周氏宗族逐渐失去对槎滩陂水利工程的完全管理。元末,周氏宗族赡陂田产遭到侵占,水利管理修缮制度被破坏[12]。为索回陂产,周氏宗族最终同当地大姓宗族——胡氏、蒋氏、萧氏、李氏诉诸官府,陂产由是得以回收,并在地方官府支持下,四姓宗族签订《五彩文约》,槎滩陂水利工程管理修缮制度由此以文约形式重新确立,至此,四姓宗族共管制度已明确取代了周氏独管。
《五彩文约》的签订意味着槎滩陂水利系统管理与修缮制度完成了顺应时代的更新。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槎滩陂对于灌区农业生产具有无可替代的价值,也是灌区参与管理的宗族社会地位的象征。此时槎滩陂依然属周氏宗族所有,管理性质依然属于“民管”,但多宗族组织管理模式已正式确立[7]。
2.5.3明清阶段模式:官督民修与五姓宗族联管
随着流域内聚落迅速发展,用地用水矛盾愈发激烈。围绕槎滩陂水利工程产生了一系列的管理、修缮、分配等问题。
明初,国家权力深入地方,政府成为水利兴修的组织者与监督者,槎滩陂管理模式转变为“官督民修”模式。明中叶后,因赋役制度改革,地方政府的财政萎缩,槎滩陂管理模式重新转变为地方宗族联合管理的“民修”模式,并一直延续到清末民初。
总之,明清时期,槎滩陂“民修”管理性质在根本上未曾改变,地方宗族始终掌握着槎滩陂管理、修缮、分配等日常事务[7]。
2.5.4民国阶段模式:官民合修
这一时期,近代化管理制度出现,国家权力对地方社会的管理逐步加强。
清末民初,战乱频发,政府无力对地方事务进行有效干预。至民国27年,槎滩陂遭到暴洪冲击,损坏严重,政府决定再次进行重修。此次重修,政府方面承担了部分维修费用,并成立重修槎滩陂委员会[13],即政府力量直接参与其中,出现“官民合修”的新模式。此时,地方力量依然是槎滩陂组织管理的重要力量,而政府成为管理制度的制定者与优化者,既承担组织管理,同时又承担了部分费用支出。槎滩陂由此彻底转变为公有陂产,“公有共管”彻底取代了“独有共管”。
2.5.5中华人民共和国模式:政府组织管理兴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槎滩陂水利工程归为国家所有,泰和县水务局槎滩陂水利管理委员会由此建立,即确立了专门的管理组织机构,进行槎滩陂水利工程的保护、修缮。
总体来看,相对独立且相对稳定的流域环境为槎滩陂水利管理制度的诞生与发展提供了独特的背景。槎滩陂历经千年而不衰,与其有效的水利管理有着密切的关系,不仅反映了地方社会围绕水利系统的开发产生的社会内部关系变迁,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文化价值内涵[4],更是呈现了灌区内独特的人文景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