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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性管理理念在我国国家公园体制建设中的应用
2023-10-28 11:09:19  浏览:0
适应性管理理念在我国国家公园体制建设中的应用
 
我国已建和拟建的国家公园大多幅员辽阔,野生动物种类丰富,社会经济和交通条件复杂[31-32]。在大熊猫、东北虎豹等国家公园,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居民生产生活区域有大量重合[33];三江源国家公园中的青藏铁路和公路与藏羚羊(Pantholopshodgsonii)等珍稀动物生境和迁徙路线交叠[34];拟建黄河口、长江口等国家公园中有重要航道,会影响中华鲟(Acipensersinensis)等水生野生动物的产卵与洄游[23,35]。

对于这样的区域,显然不能完全按照《条例》来管理。考虑生态系统完整性,应将野生动物重要活动区域尽量纳入国家公园,但如果采用一刀切的静态管理措施,不仅难以得到地方政府和居民的支持,还可能无法满足生态系统完整性的要求。因此,在国家公园体制建设中践行适应性管理措施尤为重要。
 
3.1中国国家公园野生动物栖息地适应性管理框架

 中国国家公园野生动物栖息地适应性管理框架
 
本文从原则、对象、体系和路径4个方面提出中国国家公园野生动物栖息地适应性管理框架(图10)。中国国家公园野生动物栖息地适应性管理应包含需求信号识别、适应性规划、适应性分区、适应性交通管制和适应性项目5项内容:
 
 
1)用以表达和传输的信号及信号系统是适应性管理的基89础,如食物匮乏、气候干旱等环境变化;
 
2)适应性规划包括协商、确立、实施、监测、评估和修订等过程,能根据变化灵活调整措施,避免重要决策损失;
 
3)适应性分区指在国家公园及周边设立动态分区,灵活调整保护策略;
 
4)适应性交通管制是指根据保护需求变化,对重要交通线路进行关键时间管理;
 
5)适应性项目是指根据特定目标设计保护行动、开展科研监测并不断调整的过程。
 
 
3.2适应性管理框架的实施路径
 
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中践行野生动物栖息地适应性管理框架,需要从法律法规、规划规范、科研监测和多方合作4个方面着手。
 
1)在《国家公园法》中体现适应性管理原则。在法律法规层面规定针对湿地、海洋、草原等不同生态系统特征及特定野生动物的保护需求,对国家公园进行动态规划和管理。建议在《国家公园法》中明确:
 
(1)除规定性分区以外,可增设季节性分区、临时性分区等,根据物种保护需要灵活调整管控要求;
 
(2)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可与地方政府合作,对穿越国家公园及其他自然保护地的铁路、公路和重要航线进行关键时间和流量管理;
 
(3)以管理措施、资金补贴、技术支持等方式约束和引导国家公园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强度,与物种的保护需求相适应。
 
2)将适应性分区、交通管制等内容纳入规划规范。当前《国家公园总体规划技术规范》以一刀切的管理理念为主,应在以下方面予以修订:
 
(1)在4.4规划期限中明确,至少每5年应根据需求变化进行规划调整;
 
(2)在6.1.1中加入“适应性原则”,明确边界和分区可以根据信号系统变化而动态调整;
 
(3)在6.2.2的功能区中加入“季节性分区”“临时性分区”等,体现适应性分区规划思想;
 
(4)在6.3中增加“对重要铁路、公路和航道的关键时间管理”;
 
(5)增加“对野生动物的适应性管理项目”,通过明确保护目标、实施监测研究、调整管理行为3个步骤,优化种群结构与状态。
 
3)加强面向适应性管理的科研监测工作。适应性管理需要信号系统作为支撑,建立在来自对野生动物种群、栖息地和周边人类影响的实时监测与科研基础上⑨。我国对野生动物尤其是对中华鲟等可观测性较弱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监测工作不足[36]。根据《国家公园监测规范》(GB/T39738—2020),对于特定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应适应其生活史需要,以日、周、月或季度为频次开展监测工作,甚至进行实时监测。
 
4)提升多方主体对适应性管理的参与性。野生动物栖息地适应性管理的实施过程十分复杂,通常需要多方主体共同协作,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设定管理策略⑩。各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明确适应性管理的参与机制(可在“一园一法”中明确),使科研机构、非政府组织、社区和公众等都能依据规则参与适应性管理[37]。
 
致谢:感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管理世界杂志社苏红巧副研究员、华中农业大学园艺林学学院钟乐副教授、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曹越助理教授、上海交通大学设计学院彭婉婷助理研究员等对本文的悉心指导和修改建议,感谢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研究生王柳川协助图片绘制。